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
① 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② 区分公罪与私罪。 ③ 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1、《开皇律》〔开除皇上的律,所以文帝、炀帝两代就“不再传,失统绪”了〕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
2、《开皇律》中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
3、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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