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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4年卷二第67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7-20 04:57
标题: 【法条】2014年卷二第67题
《刑诉解释》

]]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
]]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
]]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span]  
<span]       第三十八条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诉法》
<span]《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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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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