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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4年卷二第66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7-20 04:53
标题: 【法条】2014年卷二第66题
     《刑诉解释》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
  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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