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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4年卷二第33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7-19 18:08
标题: 【法条】2014年卷二第33题
《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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