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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题解析】2013年卷三第6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7-18 03:23
标题: 【真题解析】2013年卷三第6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答案:C)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课后作业:民法2010第53题(回顾:民法典第229条,也即物权法第28条)                 
                       民法2011第55题(同上,并且注意关注其中的考点图标,尤其是下半段内容)

      微微提示1:相比课后作业的那两道题,2013年这道题进一步考察了细节,即“判决内容为 房子归谁所有,这个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现民法典第229条),才会在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如果仅仅是判决某人办理过户登记(比如本题中的丙),那么这样的判决并不会在生效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也即,如果丙一直拖着不办,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房子的所有权仍然归丙。当然,甲乙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过户来获得房屋所有权,但这是后话。

      微微提示2:因为民法典在此问题上,并未对物权法做出修改,所以本题不再重录。

       相关法条:原《物权法》
       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22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法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注:“改变原有物权关系”,这就是在提醒我们注意“判决内容“。直接判给谁了,这就是在改变原有物权关系。而这种判决,会在生效时,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就这意思!)

作者: 玉洁儿儿儿    时间: 2017-7-9 11:25
不动产物权变动一定要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才属于真正的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而题目只是判决丙履行合同,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
作者: zhengcui0377    时间: 2017-7-21 15:13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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