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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5年卷二第95题 A选项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7-13 19:29
标题: 【法条】2015年卷二第95题 A选项
《刑诉解释》第317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注意:《刑诉解释》第317条限缩解释了《刑诉解释》第223条第1款第2项关于“死刑”的规定。换言之,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二审不一定必然开庭。但是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附:《刑诉法》第2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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