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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4年卷二第2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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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7-12 22:32
标题:
【法条】2014年卷二第23题
《刑诉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
(三)经
特赦
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
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死亡
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
没有犯罪事实
,
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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