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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65题 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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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6-30 11:53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65题 D选项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为方式: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微微提示:
简单理解,就是“索取或者收受了贿赂之后,代人说情的意思”。行为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或约定,这就叫“斡旋”。“斡旋受贿罪”也就是这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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