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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65题 A选项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6-30 11:51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65题 A选项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微微提示:刑法第 389 条第 3 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反过来说,只有当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时,才成立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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