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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2年卷三第9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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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6-25 21:00
标题:
【法条】2012年卷三第95题
《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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