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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2年卷三第82题 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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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6-2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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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2年卷三第82题 B选项
《民诉法》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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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诉解释》第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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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民诉法》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行为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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