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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2年卷三第77题 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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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6-21 12:06
标题:
【法条】2012年卷三第77题 C选项
《民诉法》
第2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
判决、裁定
,
上级
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
调解书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关键:①已经生效;②只准上抗下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键:同级对同级,只能提检察建议
)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200条
当事人的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209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
三个月
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210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211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
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
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再审
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212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
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213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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