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遇到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知识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不同的诉讼阶段遇到第15条规定的情形如何去进行处理的知识点,本题中的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加之本案又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正确。
但是很多人都会选择D。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做出裁判:。。。(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有些同学据此认为,当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一致的时候,法院有权以自己认定的罪名做出有罪判决。如此看来,本题为什么不选D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是基本原则的地位使然了。法院虽然有权变更罪名,但前提是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所以正确思路是:首先看这个案件有没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6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没有,自然可以变更罪名。如果有,审判阶段就要裁定终止审理。根本没有变更罪名的前提。因此D不正确,本题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