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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3)最高院核准死刑的方式6种情况发回重审,2种情况改判。分别为:发回重审一、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三、原判事实清楚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的确杀人了,但是可以判无期,但是最高院不方便改判,因为怕群众上访,压力大)。四、违反法定程序。五、数罪并罚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六、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犯罪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改判的两种情形:一、数罪并罚中部分犯罪事实清楚,依法不应该判死刑,可改判,其他应判死刑的核准死刑罪名。二、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犯罪人事实清楚但是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其他应当核准死刑的人核准死刑判决。
(4)单位确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该有委托的字样。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不在了不免也得免),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4)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有一被告人。二共同侵害人。三、监护人。四、继承人。刑法明确规定的是死刑罪犯(说明已经有生效的裁判了)的遗产继承人及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死后的遗产继承人(说明案子还在进行,没有中终结)。单独的被告人死了,不能对他的遗产继承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刑事消灭,民事也就不存在了。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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