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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3题D选项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5-16 11:58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3题D选项
《合同法》第98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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