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0题B、C选项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5-15 11:22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0题B、C选项
《担保法解释》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