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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馈】刑法 第十八天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26 00:04
标题: 【反馈】刑法 第十八天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法真题第20题B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一束光    时间: 2017-2-28 21:29
完成。但是还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三个要点理解不清,第一要求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逃跑的,但是例题中,司机受老板指示,为了赶时间而离开的并且还打了120 ,这个,也不是为了逃避制裁呢 该怎么理解呢
作者: tb4022153    时间: 2017-3-28 20:35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31 11:07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侵占罪、包庇罪、挪用公款罪。
3、印象最深的是:(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于“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不能过度扩大解释。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仅仅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条款,而不是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整个刑法典中惩治公共危险行为的兜底条款。否则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因此,对“其他危险方法”就必须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且《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没有明确列举的危险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在繁华地段故意驾车任意冲撞、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发生第一次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等。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是行为犯,不用考虑危险结果只要有危险状态就既遂。行为人有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种罪处罚(2)监狱监管人员虐待殴打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抓暖胃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也是转化型犯罪。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如果暴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转化为故意杀人如果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能够转化的必须是故意的犯罪造成的。得到被害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承诺轻伤结果不以犯罪论处。(3)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同不同意都是强奸罪。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未满16周岁的人才是童工。只要有出卖儿童的行为就定拐卖儿童罪。(4)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侵占公司的钱成立职务侵占罪。被人刻意放在某处的财物,属于别人占有,拿走的算盗窃(藏宝图)。当主人将财物遗忘在封闭空间内的财物,从主人那转移到场所管理者那(占有的转化),第三人拿走是盗窃。侵占罪的本质是将自己现在占有(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物变成自己不法所有。盗窃罪的本质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从而改变财产占有关系。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财物为谁所有。如果财物为他人所占有,行为人转移为自己占有,就属于盗窃;如果行为人事先占有,然后变成自己所有,就属于侵占。因此,占有关系的判断,对于准确界定侵占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以下内容加载举例部分)刑法上的占有概念,包括:①对财物事实上、有形力上的控制、支配;②法律上的占有;③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认可的支配状态三种情形。具体而言,财物在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就属于其占有。比如屋内的笔记本电脑,保姆拿走的,定盗窃;主人特别声明或者故意放置在特定场所的财物,也是由其占有。比如将一份礼品放置在门卫处,让朋友自取,礼品属于主人占有,门卫私自藏匿,定盗窃;虽然表面上看财物出于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存在有主人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主人在占有财物。比如放在停车棚里面的自行车,可推知是有主人的,所以行为人拿走自行车的行为,定盗窃;此外,某些场所空间不大、相对封闭、人员比较特定的,在原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之际,该场所的管理者马上享有占有权(占有的交替)。他人拿走该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比如,甲在宾馆退房时遗忘了钱包,后来的客人看到后拿走钱包,侵犯了宾馆管理人的占有,构成盗窃。又比如,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钱包被后上车的乘客捡走,侵犯了司机的占有,同样定盗窃。但是在空间较大,人员不特定的场所,比如商场、地铁火车里丢失手机,被他人拿走,那么就应该定侵占。因为此时无法成立“占有的交替”(5)一切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罪都是窝藏罪(提供住所或者给钱)。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一律定窝藏罪。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成立包庇罪。有包庇行为的不一定是包庇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犯罪。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不构成犯罪,除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明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明与伪证罪中的证人作虚伪陈述如何区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区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是否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即本来就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假冒证人的,尽管其所陈述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内容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构成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只有既具有证人身份,所作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才构成伪证罪。诬告罪与报复陷害罪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6)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应当以挪用公款共犯论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管时间长短,数额多少都不问,如果犯了别的罪则数罪并罚,例如赌博)。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此罪例如炒股)。生活所需(需要数额大,3个月不还,例如买房子)。挪用公款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一律数罪并罚。

作者: 丢丢丢手帕    时间: 2017-5-18 13:23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放火、爵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结果犯。

二、故意伤害罪: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重伤的;非法拘禁故意至人重伤;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帮助使人重伤;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重伤的

三、强迫劳动罪:强迫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劳动
童工:未满16周岁
拐卖儿童罪:主要有出卖的行为

四、侵占罪:某些场所空间不大、相对封闭、人员比较特定的,存在占有的交替,他人拿去成盗窃罪;某些场合空间较大,人员不特定的,他人取走,构成侵占罪

五、包庇罪:向公安或司法机关作假证
窝藏罪:一切帮助犯罪人员逃跑的行为
有包庇的行为不一定是包庇罪
包庇罪:刑诉以外的假证明 ;伪证罪:刑诉中做假证明

六、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不看金额、时间,成罪
进行营利行为的,数额较大的,成罪
满足生活所需的,数额较大,三个月内未归还的,成罪
作者: 蒲公英    时间: 2017-6-2 18:32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排除四种行为: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2、主观:希望发生或发不发生无所谓
3、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在繁华路段估计驾车任意冲撞、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第一次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等

二、《危险驾驶罪》
1、本罪VS《交通肇事罪》
①本罪是行为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②依重罪处罚(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地点:道路,广义上的
3、追逐竞驶:体现为速度快,故意追赶,“斗气车”
4、要求情节恶劣
5、醉酒驾驶不要求情节恶劣,全凭仪器

三、《交通肇事罪》
1、特定时空:①包括校园、广场在内的不禁止外部车辆进入的地方
                        ②如果禁止,则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罪
                        ③包括水面,不包括铁路、航空
2、主体①一般主体,16岁以上,不要求有车有证
             ②非驾驶人员也可构成,领导,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一般乘客不构成
             ③一般乘客构成本罪=司机撞人+乘客指使+逃逸+死亡+因果关系
             ④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也构成,看场所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3、违章程度:特定责任+特定后果=交通肇事罪
①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造成的后果: 1死或者3伤或者30万赔不了或者1伤+1/6(酒驾毒驾、无证、超载、不安全车、废车、逃逸)
②同等责任  造成的后果:3死
③次要责任
只有前两种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①为逃避法律追究
②造成死亡是因逃逸而得不到救助
③消极的逃逸,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加重,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指消极逃逸
                       转化:带走或者遗弃,转化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④积极的逃逸{
                       数罪并罚:又碾压一遍或者冲撞向周围的群众


四、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情形
1、监管+重伤、死亡;
2、非法拘禁+暴力+伤残、死亡;
3、摘未成年人器官+同意/不同意
4、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伤残、死亡——故意伤害从重处罚
5、被害人承诺+轻伤——不构成


五、《强迫劳动罪》——强迫本单位以外的人也构成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未满16周岁


六、刑法分则
1、《生产销售假药罪》
①     假  药      V S        劣  药  
成分名称不对           成分名称对
        冒充的                   但不达标
行为犯                          结果犯
②    本  罪      V S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竞合,重法优先

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由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掺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毒奶粉  瘦肉精

4、《逃避欠薪罪》
①对象:劳动报酬(包括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保险金)
                    转移财产、逃匿
②行为方式{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④可以减轻或免除=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支付报酬+承担赔偿责任

5、《强迫职工劳动罪》
①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②八小时内也构成(富士康)
③行为犯

6、《强迫交易罪》
①强买强卖商品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③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买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权或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7、《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括三类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①{ 积极加入的;
      其他的
②《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④有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⑤组织特征:人多、钱多、作恶多、影响大

七、《侵占罪》
1、空间不大、相对封闭、人员特定——《盗窃罪》
2、空间较大,人员不特定——《侵占罪》
3、洗衣店老板是财物的代为保管人,有保管义务
4、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职务侵占罪》
5、主人将财物刻意放于某处(前台、藏宝),仍属主人占有,拿走——《盗窃罪》

八、《包庇罪》
1、本罪VS《窝藏罪》
①本罪:向公安或司法机关作假证明
②窝藏罪是通风报信
2、有包庇行为的,不一定构成此罪
3、本罪VS《伪证罪》
①本罪:刑事诉讼以外的假证明
②《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的假证明

九、《挪用公款罪》
1、存在共犯
2、三种形式
①非法:不论数额大小,时间长短
②盈利:数额大,还没还,再所不问
③日常=数额大+三个月不还
3、数罪并罚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两种形式
①出借方和借款方有一方是自然人
②两方虽同为单位,使所得利益归个人

作者: sfks5694829    时间: 2017-7-1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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