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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2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4-18 11:09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2题

《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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