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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认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笨鸟    时间: 2016-4-17 14:33
标题: 自认的问题
2011年卷三第99题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都是调解中的自认,为何B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D不可以呢?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19 18:47
①自认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承认。有效的自认会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且法院会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②B选项中的承认没有对张成功不利啊,所以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张成功对此作出承认,构成自认,法院应以该自认得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造成不利局面,所以D选项中的承认不构成自认,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根据,也就是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作者: tb7806222    时间: 2016-7-4 22:23
1自认必须在诉讼中
2是证据中的一个环节。
D项调解,不是诉讼,诉讼是一审二审和再审。
作者: 蒲公英    时间: 2017-5-3 11:20
没有调解中的自认这一概念,应该说是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因在调解过程过存在妥协和让步的成分,不构成自认,所以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D不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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