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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9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11 23:55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9题
A《物权法》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B《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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