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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8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11 18:37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8题
A《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D《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艾米香    时间: 2016-6-11 01:15
#在这里快速回复#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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