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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52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11 17:54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52题

A《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小结: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延长、缩短。义务人也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B《诉讼时效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小结:分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C《诉讼时效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结: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若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若一审二审均没提,再审禁止提。

D《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结: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均不得反悔。


作者: 艾米香    时间: 2016-6-1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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