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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1题B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11 10:17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1题B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合同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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