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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1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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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11 10:17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1题B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合同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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