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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88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9 23:59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88题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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