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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6题C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8 15:17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6题C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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