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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5题B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8 14:55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5题B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作者: 仁者见仁    时间: 2017-8-9 11:52
善意,有偿,公示,是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动产公示,动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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