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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5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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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8 14:55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5题B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作者:
仁者见仁
时间:
2017-8-9 11:52
善意,有偿,公示,是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动产公示,动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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