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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89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4 18:14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89题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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