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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9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4 17:21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9题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一百七十一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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