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9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4 17:21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19题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一百七十一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