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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3 20:32
标题: 【法条】2011年卷三第5题
A《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小结:分债主张,全债中断。

B《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小结:连带债务,连带中断。(注意查阅解析讲座中微信配图)

C《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小结:代位主张,全部中断。

D《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小结:转让承担,到达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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