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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4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3 18:42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4题
《民法典》第77-76条(营利法人)

    第76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77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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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7-88条(非营利法人)

    第87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88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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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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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2条(基金会等财团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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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6-97条(特别法人)
      
       第96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97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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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法通则》第52条  (合伙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艾米香    时间: 2016-6-1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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