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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2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4-3 18:27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2题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作者: 帝瓜    时间: 2017-5-28 20:28
相对人和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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