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完成情况 | : |
2、今天学到什么 | : |
3、印象最深的是 | : |
4、我有一些问题 | : |
1、今天完成情况 | :补 |
2、今天学到什么 | : 【捐献人体器官】 1. 主体:捐献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论生前生后) 2. 形式:①本人活着,需本人书面同意,该同意本人有权撤销。②本人死亡,若生前不同意,何时何地何人都不得摘取;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死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3. 性质:人身行为,不是合同行为(调整财产关系) 注:精神病人分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民事行为如单方行为(订立遗嘱、免除对方债务)无效。 【监护人】 1. 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父母单位或未成年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发生争议,先由前述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的才由法院裁决。没有前述组织和个人,由前述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2.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本人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发生争议,先由前述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的才由法院裁决。没有前述组织和个人,由前述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3. 既是未成年,又是精神病人,适用未成年人的规定。 4.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按照上述顺序择优指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5.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 行为主体是组织者。 2. 行为对象是活人、成人的器官。如果是尸体器官则构成侮辱尸体罪。 3. 主观上只要求有出卖的故意,不要求牟利的目的。 4. 需经成人提供者同意。如果未经成人提供者同意或欺骗成人捐献的(这里的欺骗是指对出卖行为的欺骗不包括对价格的欺骗,对价格的欺骗构成组织出卖罪与侵占罪?数罪),则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成年人所作的被害人承诺无效,所以无论未成年同不同意,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则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要约】 1. 要约=提条件,承诺=答应条件VS新要约=提出新条件 2. 要约到达前可撤回。到达即生效。到达之后做出承诺之前可撤销。承诺以规定方式作出在规定时间到达=合同成立。 3. 到达:到其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对方是法人,到其收发室等;对方是自然人,到其邮箱或电子邮箱。不需了解内容。 4. 要约的效力期间:即限制作出承诺的期间。口头要约,不立即成诺要约马上失效;书面要约,没有约定日期,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人认为的合理期限。 【转委托】 1.因为委托依附于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所以不得随意转委托。限3种情形下才有效:①委托人事先同意;②事后及时告诉委托人且委托人同意;③紧急情况为委托人利益不管委托人同不同意。 2. 因为合同相对性,所以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就约束谁。但受托人在授权内以自己名义+相对方知道委托关系时,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相对方,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相对方的除外。 3.受托人在授权内以自己名义+相对方不知道委托关系时,发生违约情形时,受托人有披露义务,否则自己承担。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4. 行纪合同中没有披露义务。 【委托vs行纪vs居间】 1. 以委托人名义,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vs以自己名义代购代销寄售,法律后果自己承担,法人主体和业务范围有限vs报告商业机会、提供定约媒介,主体和业务范围更宽泛,法律后果委托人承担。 2. 行纪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高卖低卖可约定增加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利益归委托人所有。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或定约人支付报酬,取得报酬时间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是履行合同时。 3.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从事行纪时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承担。【诉讼时效中断】 只要债权人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起诉、仲裁、调解、主张权利),就用诉讼时效中断保护。 1. 部分主张,全债中断。注意:必须没有明确放弃剩余债权,主张的和剩余的债权必须为同一债权(借了车,又借了钱就不是)。 2. 连带债务,连带中断。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 代位主张,全部中断。代位主张债权的,全部债务诉讼时效都中断。 4. 转让承担,到达中断。债权转让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重新计二年。债务承担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债权转让,达成一致即发生内部效力,通知到债务人时发生外部效力;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延长、缩短。义务人也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2.分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若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若一审二审均没提,再审禁止提。 4.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均不得反悔。 【债的保全】 ——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收集证据费用、旅途费用等,不包括诉讼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低价转让(低价转让时需双恶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划分】多因一果 1.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则连带 2.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则按份 3.有的足以造成,有的不足以造成,则足以造成的连带 共同侵权:有共同侵权意思,连带责任 【不当得利】无法律原因+自己获利+他人受损 可能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形: 1. 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4倍;2.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3.效力待定的行为,事后未被追认的,一方所得利。4.定金与违约金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只能二选一,自己支付的定金且是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后,可要求返还定金(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 1. 做好人好事,不能主张报酬。 2. 因为主张做好事不吃亏,把管理人的费用填平即可,即用于管理的必要开支、管理过程中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 【定金】担保合同、从合同、要物合同、实践合同 立约定金(担保订立主合同)、成约定金(主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但如果定金合同未生效而直接履行了主合同则视为放弃定金合同要件,主合同已生效)、违约定金(担保主合同履行)、解约定金(担保主合同不解除)。如果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类型做出特别约定,则默认为违约定金。 【可撤销、胁迫、重大误解】 1. 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示公平。 重大误解——自己造成的。对行为的性质(无偿赠与还是有偿买卖)、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不包括价格 胁迫——对方造成的。只看结果不看手段,不管手段合法还是违法,只要是让对方在恐惧不自愿情形下做出意思表示。这里的胁迫方不要求是合同当事人,可以是第三人。 欺诈——对方造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故意隐瞒合同内容的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在第三人受益的合同中(如寿险合同),受益第三人欺诈,视为当事人一方欺诈。 显失公平——对方造成的。利用自身优势对方欠缺经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公平 趁人之危——对方造成的。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牟取利益,使对方严重受损,存在显失公平 2. 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胁迫——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保证人】 1. 一般保证人:①债权人只能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找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全部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足额清偿时,再找保证人,即先诉抗辩权,如保证人未抗辩主动还款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②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③还享有债务人的其他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瑕疵担保抗辩),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如保证人知情而未抗辩主动承担的不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该部分,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如果保证人不知情而未抗辩主动承担的可要求接收方返还(不当得利)。 2. 连带保证人:除没有先诉抗辩权,与上相同。3.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人。 【代理】 1. 表见代理:相对人相信其有。行为人实际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有理由的情况:盖单位章的授权书、合同书、介绍信或有交易习惯。表见代理为有效合同,不需要追认,直接要求被代理人履行。 2. 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其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这里的追认,是对行为结果的追认=愿意自行承担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会改变无权代理的事实。 3. 无权处分:不需要打他人旗号,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
3、印象最深的是 | : |
4、我有一些问题 | : |
1、今天完成情况 | :1个小时完成题目和解析 |
2、今天学到什么 | :器官捐赠相关规定;要约生效、合同成立;披露义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原因;可撤销婚姻;一般保证人追偿情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无因管理; |
3、印象最深的是 | 1、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论生前死后,无论法定代理人如何表态,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捐肾),一律无效; 2、要约到达对方实际控制范围就生效;无固定期限的要约,对方在合理期限承诺后合同就生效; 3、披露义务只限于向委托人(甲委托乙,乙经同意转委托给丙,丙完不成有向甲披露的义务),并不是向合同方披露; 4、转让债权的,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并不是转让合同签订就中断; 5、可撤销婚姻仅限与胁迫婚姻,婚前承诺给绿卡的,虽有欺诈行为却不构成可撤销婚姻; 6、一般保证人(约定债务人先履行还款义务,不足自己再补上的情形),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并不会导致不能向被保证人追偿,先行垫付的,多余部分构成不当得利;过诉讼时效仍然清偿的,不能再向债权人和债务人追偿; 7、无权代理,以他人名字作出行为; 无权处分,自己名义处分财产;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义务而履行义务; |
4、我有一些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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