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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有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问答小编—Qsir    时间: 2016-3-29 18:04
标题: 关于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有疑问
【用户 wangjingxu110 的问题】

1、语音解析中的结论:吸收犯判断标准是侵犯了相同法益、同一犯罪对象,这个结论只适用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一种类型,是吗?

2、AD既是吸收犯又是一事不再罚的事后行为?

3、对于B选项,如果改成将盗窃的汽车丢弃,是不是就吸收犯,也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了?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3-29 18:06
1、语音解析中的结论:吸收犯判断标准是侵犯了相同法益、同一犯罪对象,这个结论只适用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一种类型,是吗?

微微回复:算了,那个结论虽然可以快速作答,但并不通用于吸收犯的全部类型。比如说,吸收犯中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前面有道题考过“入室抢劫”。很显然入户行为侵犯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即人身权;而抢劫行为侵犯的是抢劫罪的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法益)是不相同的,但最后我们只把入室抢劫定一个罪,就是抢劫罪。这是吸收犯中“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一个典例。所以现在看来这道题的解析需要重新修正一下。

另外,除了上述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之外,吸收犯还包括两种类型,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教唆之后又帮助实行的)”,这两种情况倒是符合“侵犯的法益都是想通的对象,犯罪对象也一致”的结论。

2、AD既是吸收犯又是一事不再罚的事后行为?

微微回复:三大本上面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排除在吸收犯的类型之外,说他两尽管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并非同等概念。但是很奇怪的是,出题人自己写的那本真题解析里面,却是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放在吸收犯的情形中加以解析的。我查了一下张明楷的那本刑法学专著。里面也是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放入了吸收犯的类型里面加以阐述的。至于柏浪涛的刑法攻略里面,虽然在考点介绍里面他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跟吸收犯做了分割,但是在试题解析里面,还是跟出题人写的真题解析一样,应该是照抄过来的,仍然是将A和D划入到了吸收犯的情形当中。说A跟D既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有属于吸收犯的情形。所以,我的意见是,不用去区分了。因为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尽管三大本上是区分开来的,但就出题人给的答案解析来说,由于这个是做题标准及最后的判罚尺度,所以以真题解析为准即可。结论是,以后遇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你就当它是吸收犯好了。并且在处理方式上,二者本来就一样,都只定一罪。所以没啥区分必要了。

3、对于B选项,如果改成将盗窃的汽车丢弃,是不是就吸收犯,也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了?

微微回复:盗窃之后丢弃或者毁坏财物的,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所以还是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根据前面第二个问的回答,这里我们就当它是吸收犯的情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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