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34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3-29 10:53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34题
《刑诉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延长
审理期限,应当在
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
。
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
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
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
因
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
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
精神病鉴定
的时间
不计入
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
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二个月
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三个月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
改变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计
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
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
计
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
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集
团案件;
(三)
流
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
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