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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33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3-28 16:46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33题
《刑诉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刑诉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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