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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0年卷三第58题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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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3-1 11:55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58题 代位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作者:
艾米香
时间:
2016-6-13 13:49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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