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58题 代位权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3-1 11:55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58题 代位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作者: 艾米香    时间: 2016-6-13 13:49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