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诉解释》第49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
第30条第1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诉解释》
第37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38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注1:书记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他跟审判员、陪审员这些人一样,都不叫诉讼参与人,而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简单记,就是台上的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说的是台下控辩双方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见刑诉法第106条。
注2:翻译人员是临时聘请的,不是法院系统的。同理,鉴定人也不是。所以他们都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注:诉讼参与人分为两类——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与当事人的区别就在于案子的审理结果对其有无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是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则被统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这两类人员会影响到案子的公正审理(比如故意翻译错,影响当事人的理解和判断;或者故意鉴定错,从而影响案子的审理结果),所以对他们也适用回避。(这里有同学提问,参见下面的A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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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提问截图:A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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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提问截图:B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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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提问截图:C同学[attach]2779[/attach][attach]2780[/attach]
课后提问截图:D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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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民诉中回避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人员原则上要停止工作;而刑诉为了追求侦查阶段的效率,特别规定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不需要停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