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402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403条【动产抵押的效力】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微微提示:牢记,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一致;而是否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这点与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参见上述法条蓝色字体。
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