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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 卷三 第44题 C选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2-5 10:50
标题: 【法条】2010年 卷三 第44题 C选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仲裁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现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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