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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43题 【仲裁协议】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1-26 13:09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43题 【仲裁协议】
《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本题中甲乙双方因继承发生的纠纷不能仲裁,甲乙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总裁范围而无效。乙在法院受理甲的诉讼后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法院应依法裁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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