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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40题 【翻译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1-25 17:40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40题 【翻译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
《民诉解释》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戊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的雇员,其工具碰伤送修电脑的顾客丁属于57条表述的情形,此时,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注:戊为提供劳务一方,甲乙丙为接受劳务一方)。
另外,题干信息交代该个人合伙依法登记,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描述,所以根据第60条的规定,丁起诉索赔应以甲乙丙三人为被告,而“一通电脑行”这个字号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列明。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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