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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37题 C【作出回避决定前与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1-25 17:12
标题: 【法条】2010年卷三第37题 C【作出回避决定前与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
《民诉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由此我们可知,申请人对决议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作出回避决定前与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工作是不同的。故C项正确。



作者: 兔子不跳521    时间: 2017-8-10 06:52
考刑诉法,为什么列民诉法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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