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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68题【四个人都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1-15 11:00
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68题【四个人都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本题中,黄某系辩护人,袁某系当事人(自诉人),袁某的儿子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系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四个人都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BCD均正确。


课后答疑选编:A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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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答疑选编:B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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