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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41题 D选项 【实质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1-14 15:56
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41题 D选项 【实质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上诉规定确定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参与人,并不包括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而且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不同,其诉讼构造也有所差异,其实质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审理,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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