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可见,对于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并非必须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故C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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