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37题 A选项【齐某可以被通知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必须通知其参加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1-13 16:54
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37题 A选项【齐某可以被通知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必须通知其参加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因此,齐某可以被通知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必须通知其参加,故A错误。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