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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0年 卷三 第35题 D选项【调解协议只可因重大误解等原因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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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微
时间:
2016-1-8 21:14
标题:
【法条】2010年 卷三 第35题 D选项【调解协议只可因重大误解等原因变更或撤销】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
,当事人一方
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
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
重大误解
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
显失公平
的; 一方以
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总结: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属民事合同性质,故仅能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理由申请变更和撤销。
因为上述五种理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有且仅有这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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