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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33题 A选项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6-1-6 15:38
标题: 【法条】2015 卷二 第33题 A选项
《刑诉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微微提示1:A选项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故A错误。

微微提示2:关于诉讼时效已过期限,参见下图回复[attach]3263[/attach][attach]3267[/attach][attach]3264[/attach][attach]3265[/attach][attach]3266[/attach]


作者: douglasbear    时间: 2016-12-13 18:40
法定不起诉: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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