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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馈】刑诉 第六天 [打印本页]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5-12-10 11:02
标题: 【反馈】刑诉 第六天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附:如果有学习方面的问题,请微信上随时留言。如果问题比较多,则请先整理,然后再发到微信上。格式请下载附件查询。
       周一到周五都会尽量回复,如果比较忙,最迟周六周日也会回复到位。当然,如有遗漏,请提醒一下微微噢。
作者: 丰收    时间: 2016-1-12 13:30


2016年1月12日12:52:01,第6天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答案:AB
问题,对D有疑问,我记得以前的解题思路是单选没瑕疵,多选没错误。D的选项解析里提供了2个可能,1是,大家没意义,可以简化,2是,大家意见大,不能简化,还要重点调查。但是D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明显符合题意应当选择啊。
记得以前有个题,微微建议不能想多了,多想一步就错。这个题则是必须要求多想一步,想到相反的情况,才能做对,崩溃了。我个人意见,估计这个题是官方机构的调控题,若选D的人多,则D是错误的,选D的人少则,D是正确的,目的就是要调控过关人数。
微微回复:①你这个想法很有意思哈,调控题,江湖传闻已久哈。但其实真题要么就是错的,要么就是对的,没有调控这种说法哈。只有明明错了却不认账,偷偷改分数的情况。
                  ②单选题,选最没有瑕疵的那个;多选题,只要没有明显错误,就应该选,不存在谁优谁劣的对比。这个解题的基本思路一定要坚持。
                  ③具体到这道题的D选项,解析是正确的,法条原文也是这样,只是你理解上出现了点问题。
                  ④出题人的意思是问你,庭前会议上凡是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就可以简化举证和质证,这句话对吗?你从这个角度去想,你肯定知道答案应该是“不对”是吧。这是个很明显的错误。所以不选。
                  ⑤你的错误在于,你先从法条出发,忘记了解题的另外一个最高原则,从已知信息出发。所以你通过法条得出的结论是,可以简化,也可以不简化。然后你带着这样的记忆去看D选项,你产生了“可以”是包容两种情况的这样一种错误。我说对了吗?

作者: 丰收    时间: 2016-1-12 15:51


拓展训练  2015 70 题

(1).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问题】A是错误的,解析感觉没有解释清楚原因。我认为,A选项本身就是法条意思的表述,关键是哪里错了呢?没明白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速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査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A 项不正确。

微微回复:这里的A选项,出题人是问你,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不够逮捕条件,应该怎么办?首先,证据不足,课堂上讲过,是要做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这个决定书是给公安的,上面会告知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什么。其次,检察院会看这个犯罪嫌疑人需不需要逮捕,因为检察院之前给你讲过,它承担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是吧,你还问过那个监所的问题,还记得不。既然检察院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要定期去看看他到底需不需要继续羁押,那你合理推知一下就知道,对于要不要逮捕,检察院肯定也要好好考虑,对吧。简言之,逮之前,要考虑需不需要逮;逮之后,要考虑需不需要继续关。所以,检察院如果在逮之前考虑的结果是,不需要逮捕,那他还会通知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吗?就不会了呗。如果它考虑的结果是,需要逮捕,那么他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选项,固然用“可以”把这两种情况都包含进去了,但他错在“决定”上面。决定批准逮捕和决定不批准逮捕,这两个地方是可以用决定的,因为法律文书要求的也是“决定书”这种形式。但这个决定,只是针对逮还是不逮而言的。检察院承担的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职责,所以对这个问题,他可以做决定。而补充侦查,这个在性质上,我讲过,补充侦查也是侦查,它始终在侦查阶段进行,它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所以检察院对于平起平坐的公安来讲,它是不能以命令方式下“决定”的,只能是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公安,哪些地方还需要补充搜集证据。这相当于是一种侦查方向上的意见或者是建议,注意一下法条用语的深意哈。小结,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他对“外机关”享有的是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法条用语要多从这个角度去考虑和记忆。

       出题人如果想把A选项出到最难的话,他会这么写——“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样写的话,可以构成80%的杀伤力。因为大多数同学一看到犯罪嫌疑人要没事儿的时候,都会情不自禁的产生一种“绝不放过他”的冲动,说白了就是“嫉恶如仇”呗。所以,一看到证据不足,好,补充侦查的定式思维就会开始作怪了。肯定要补充侦查嘛,肯定应该通知公安机关不要放跑了他嘛。要是都这么想,那出题人就高兴了,因为正中下怀。其实刚刚讲了,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的时候,要么是不批准逮捕,什么事儿都不让公安继续去做;要么是通知公安,给他说一下,哪些地方需要补充侦查。所以,光是说“证据不足,应当通知补侦”是不对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只说不批准的理由,至于补充侦查,连提都不会提。这种考法很可恶,是吧。利用了我们嫉恶如仇,善良的一面。出题人用一颗成熟的心智 欺骗了 我们未成熟的心灵。所以,司考的的确确是一个让人成熟起来,不再被人骗的考试哈。


作者: gold1913    时间: 2016-1-22 21:06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2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的表现、补充侦查出现的阶段及次数、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辩护
3、印象最深的是:刑诉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等,有效辩护原则主要针对辩方,辩方发言一般不应限制;补充侦查一般出现在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不允许批捕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调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三是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在调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没有次数限制的,而在调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中,每个阶段只能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但也有极个别的实体问题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处理,如:调解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进行;庭前会议中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审理时简化;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被告认罪伏法且没有异议的可以适应审判的简易程序;补充陈述是指法定代理人在被告陈述后进行的补充;法定辩论结束后可以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法律教育,进行法律教育的可以是辩护人也可以是公诉人。
作者: quyuguang    时间: 2016-1-26 21:14
1、做题用了20分钟,解析听了15分钟,针对各题,讲的很到位2、回忆就是庭前会议及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补充侦查,什么有效辩护原则,想不起来,3一会还得看一遍有效辩护原则,默写一遍,未成年人这块还是有点印象,不过没答对
作者: ml270720177    时间: 2016-1-27 20:26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15分钟,解析4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三个阶段及次数限制;(3)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4)庭前会议相关规定;(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人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1)有效辩护原则偏向于保障辩方的权益,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2)补充侦查三个阶段:①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申请书之后,会进行审查,看有没有三个事实: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会被判徒刑以上、不逮捕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满足,检察院会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意公安机关抓人,如果不符合三个条件,则会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做的不够,可能对将来提起公诉造成困难,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让公安补充侦查。③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如果补充侦查有困难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不能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次数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最多两次。(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3)针对一般的案件,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方式,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便于对未成年人转向处置、进行特殊保护,不能自诉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之后又被法院判有罪之后疯掉)。公诉独占主义:只有公诉没有自诉。(4)庭前会议一般不解决实体问题,主要解决程序问题,方便法官了解情况。例外:庭前会议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实体问题)。调解在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庭前会议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对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以及是否应该排除,不能在庭前会议进行,因为这是实体问题,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在正式的庭审过程中予以解决。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控辩双方都没有意见,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5)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在未成年被告人在最后陈述后做补充陈述。简直程序适用前提:案件事实明了,证据充分,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作者: weiyi    时间: 2016-2-4 13:13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40分钟,做扩展训练和听解析大概用了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以及辩护原则   2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3公诉独占主义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4庭前会议   5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被害人最后陈述

3、印象最深的是:
(1)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辩论平等对抗,而不是控辩平等对抗。
(2)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的年龄并非犯罪时的年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7)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次数限制。
(8)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因此,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自信进行,而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9)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0)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 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1)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 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12)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 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査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13)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 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亊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14)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进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告诉才处理”的几类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15)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公诉机关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而必须起诉,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起诉。我国存在酌定不起诉制度,即是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例子。
(16)起诉法定为主只是要求绝大多数情形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起诉,排斥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追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7)我国的不起诉共有四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前三类不起诉既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但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18)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不需征得其同意。
(1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0)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情况而定的,不是必须为的。
(20)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3)属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申请复议复核。对于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提起自诉时,应遵守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应 向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24)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25)调解在任何时候都可以。
(26)庭前会议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不能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只有正式开庭才可以。
(27)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表述不正确。
(28)侦査、审査 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 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0)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作者: zhou4168    时间: 2016-2-26 23:07


1、今天完成情况:共用时1.5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一、有效辩护原则;二、补充侦查;三、庭前会议;四、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和辩护人的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一、辩护是刑诉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覆盖刑诉的整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二、不能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三、除批捕阶段外,补充侦查最多使用两次。四、在批捕阶段,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起诉阶段,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进行。五、庭前会议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性问题。六、召开庭前会议,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且调解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七、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八、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不能向法院自诉。九、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十、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可以受法庭邀请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我有一些问题:2015年卷二第70题的答案解析里有这样一句:基于对被告人有利的立场,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被告人不利的则不能建议补充侦查。 那针对被告人不利的线索该怎么处理呢?
微微回复:这个解析我也看到过,不过就我个人的理解能力来讲,我实在理解不了这个跟D选项的考点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D选项的考点,其实在于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应该由谁来做,法院是该叫检察院补充侦查呢,还是应该叫公安机关来补充侦查。结论课堂上讲过,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来负责,公安机关最多就是协助一下。所以D选项错误。我不晓得出题人是咋想到用这个司法解释去解释D选项的。所以无法对此作出回答,非常抱歉。
作者: 西林海    时间: 2016-3-9 22:38
1、完成情况。做真题,听录音加拓展共用时约2小时。今天一共完成了10道,加油!
2、总结知识点。一是有效辩护原则,二是补充侦查,三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原则,四是庭前会议的要点,五是未成年人辩护人的权利。
3、印像最深的内容:
     (1)有效辩护是基于控方力量相对强势,为了保障辩方的权益提出的,有助于双方平等对抗。有效辩护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2)关于法律援助的辩护:分两大类,一是应当指派援助的,包括经济困难(申请并府合条件)、未成年人、聋哑盲、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二是可以援助的,包括共同犯罪成员、重大影响案件、抗诉案件、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等情形。
      (3)关于补充侦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无次数限制,在其它阶段都有两次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需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有检察院自侦,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审判期间,对被告有利的可建议补侦,不利的不能建议。法院对于一审公诉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而不能建议补充侦查。
      (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定义关键词:未成年人,可能头版一年以下有期、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自诉。
       (5)庭前会议的内容: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有利材料,四是否提供新证据,五是否对证人鉴定人名单有异议,六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
      (6)未成年人辩护人的权利。可以调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参加教育,不可做最后陈述等。
4、问题:关于70题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其中,对A项答案有疑问。A项使用了“只有。。。才能。。。”表现绝对肯定的意思。假设检察院批准了逮捕的前提下,但仍有个别细碎的证据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话,就与A选项有矛盾了,该如何解释呢?

微微回复:

①审查批捕阶段,的确是“只有在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才对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②你谈到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这种情况,那么是属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二次把关,看看到底要不要起诉的过程中是可以把需要补充侦查的案子 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当然,检察院发现问题后,也可以自行补侦。这就回答了你的上述疑问。关键点是你不要把补充侦查视为只在一个阶段发生。其实它在三个阶段都存在。依次是“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作者: wang@lin@na@360    时间: 2016-3-15 08:54
惭愧的很,这两天偷懒了!第六天学习了申请回避的主体,知道了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只有存在于犯罪辩护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下。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等等。庭前会议的内容印象深刻
作者: wucia2    时间: 2016-3-15 21:42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3.庭前会议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印象最深的是:

①平等:因为控方过于强大。控方:只有控诉权。辩方:辩护权。有效辩护为了控辨双方能够平等

②补充侦查:即再来一遍把侦查工作做的再好一点。

补充侦查会出现在三个阶段:
a.审查批捕阶段(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不是徒刑以上;不逮捕是不是有社会危险性)
b.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发现问题时(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
c.审判阶段(法院只能退回检察院,可要求公安协助)

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是不受次数限制。只有在后两种情况时才有次数限制。

③被害人:a.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天内向上一级的检察院申诉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对未成年人案子来说,只有申诉(即转向处置——方向的调整)

④庭前会议:给法官听取意见。不解决实体问题,只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庭前会议可解决的唯一实体问题是调解(调解在任何阶段都可以)

⑤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可在未成年人最后做补充;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陈述;辩护人也不能进行补充陈述。

4、我有一些问题:老师,我对有效辩护原则还不是很理解

微微回复:我摘录下三大本原话给你哈。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具体而言,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这种辩护应当覆盖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甚至是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作者: 黄柑童    时间: 2016-3-16 08:26
1.昨天已完成了五道题目的作业,真题听微微老师讲一遍,没有做练习,没有查资料。时间只一个小时。

2.昨天学习到有效辩诉、庭前会议等都是司考爱考的比较重要的知识点。

3.印象最深的是对有些选项很糊糊,对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

4.刑诉多项选择题做错了很多,有些选项似是而非,似非而是,想请教微微老师应该怎么排除判断才好。

微微回复:眼下这个阶段没什么好的办法,但同时也没人要求你现在就做对。你都能做对,并且清楚原因了,还要什么辅导,对吧。这是一个熟悉的过程,正确率的积累源自五年题目的不断重复出现。头一遍,肯定是问题多多的。越来越少就行了。

作者: honghuanyou    时间: 2016-3-21 23:19
、今天完成情况  公司有事情  加上自己墨迹  就完成一题  明早起来补 一定!
作者: honghuanyou    时间: 2016-3-21 23:19
、今天完成情况  公司有事情  加上自己墨迹  就完成一题  明早起来补 一定!
作者: honghuanyou    时间: 2016-3-23 00:53
今天完成昨天的欠下的  但是今天处理公司清算的事情  又耽搁时间了  导致补了昨天的  今天的没时间做  每天希望能够补了再赶上进度
作者: 乐子佳野    时间: 2016-3-24 22:14

1、今天完成情况:顺利完成第六天的内容

2、今天学到什么:
(1)有效辩护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并体现于各个阶段,而辩论原则主要体现于审判阶段
(2)调解是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的
(3)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4)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3、印象最深的是:有效辩护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区别


作者: liomo    时间: 2016-3-26 17:26
、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10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3.庭前会议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印象最深的是:

①平等:因为控方过于强大。控方:只有控诉权。辩方:辩护权。有效辩护为了控辨双方能够平等

②补充侦查:即再来一遍把侦查工作做的再好一点。

补充侦查会出现在三个阶段:
a.审查批捕阶段(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不是徒刑以上;不逮捕是不是有社会危险性)
b.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发现问题时(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
c.审判阶段(法院只能退回检察院,可要求公安协助)

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是不受次数限制。只有在后两种情况时才有次数限制。

③被害人:a.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天内向上一级的检察院申诉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对未成年人案子来说,只有申诉(即转向处置——方向的调整)

④庭前会议:给法官听取意见。不解决实体问题,只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庭前会议可解决的唯一实体问题是调解(调解在任何阶段都可以)

⑤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可在未成年人最后做补充;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陈述;辩护人也不能进行补充陈述。
⑥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作者: hujingdear    时间: 2016-4-7 17:59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半小时,听解析一小时半,做拓展50分。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各阶补充侦查、庭前会议、对未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规定
印象最深的是:
1.有效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原则,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阶DUAN,有利于与控方平等对抗;没有经验的律师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2.公诉独占即只有公诉没有自诉、法定起诉即只要有犯罪事实就要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便宜/合理起诉即考虑情节严重不、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才决定是否起诉;我国采用法定起诉兼便宜起诉。
3.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 检有逮和不捕两种决定 逮在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即执行,不逮捕决定应通知公安机关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告知。没有次数限制。
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补充侦查。补侦 应在1个月内完成,两次为限,包括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
审判阶DUAN: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坦白、立功等可能减刑的,侦查机关没有递交证据材料的,应通知其移送相关材料,发现有新的线索,可建议检察院补侦。只能有检察院侦查,有必要可让公安协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有两种A向上级机关复议B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 向原机关复议一次,驳回后,可向上级机关复核。
   被不起诉人只能对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七日内且只能向原机关申诉,七日后也可申诉,但部门变了。
5.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一人不同意适应简易程序,就不能适用简易;辩论结束后,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宣判有罪后,应对其进行教育,可邀请诉讼参与人、成年近亲属、心理专家等对其进行教育,可以调查其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等 ;对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和考验期未满不起诉的案件,应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不服,可申诉不可向法院自诉。
6.最后陈述权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可补充,其他人没权。
7.庭前会议法官只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但附民事可调解。庭前会议证据无异议的,庭审时可简化,但仍需举证质证。
我有一些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B.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D.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此题C项是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不是审判呢?  解析说的是审判,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错误。
2.很多同学说“审判阶段,对被告有利的可建议补侦,不利的不不建议补侦”是不是这样啊?
作者: 小笨鸟    时间: 2016-4-7 21:55
1、今天完成情况
:用时1个半小时,效率比较低。
2、今天学到什么
:补充侦查,庭前会议,调解。
3、印象最深的是
:补充侦查出现的三个阶段,庭前会议解决程序问题。调解任何阶段都可以。
4、我有一些问题
:无


作者: 九天995214    时间: 2016-4-12 15:03
原则:贯彻诉讼始终。所有有效辩护原则,覆盖所有诉讼阶段。不是主要审判阶段。
作者: 朱古力    时间: 2016-4-14 14:51
1、昨天花了一个多小时做真题、看解析。 2、主要学习了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庭前会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作者: lench100    时间: 2016-4-19 15:35
本帖最后由 lench100 于 2016-4-19 15:36 编辑

1、所用时间:2.5h,未做扩展
2、印象最深:
有效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这是辩方的独有权利。这贯穿于整个刑诉。
补充侦查,出现于三个阶段
庭前会议一般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
【掌握基本法律思维有助于做题】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作者: tao2016    时间: 2016-4-25 22:12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50分钟,做扩展训练和听解析大概用了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庭前会议 ;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公诉独占主义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被害人最后陈述。
3、印象最深的是: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执行)、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公安和检察院均可)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执行)。庭前会议的内容。

作者: mumudingdang    时间: 2016-4-26 23:36

1、今天完成情况 : 总共用时3小时,扩展题也进行了学习记录。

2、今天学到什么 :1.有效辩护原则是专门针对辩方的,辩护一直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2.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法院可以请法援机构指派律师:共同犯罪其他人已经委托辩护人、重大社会影响、检察院抗诉、可能无罪、有必要指派律师的其他情况  3..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法院应当请法援机构指派律师:聋哑盲人、限制精神病人、可能死刑无期的  4.补充侦查再三个阶段的体现:审查批捕阶段(不批捕,检察院通知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行补侦、退回公安)、审判阶段(只能建议退回检察院,不可以退回公安机关)5.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不限次素,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多两次,6.改变管辖地,补充侦查退回遵守级别管辖对应原则,如A检改B检,退回步侦,B检退A检,A检退公安。7.附条件不起诉只针对未成年人 ,被害人可以申诉不可以自诉。8.调解是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的,为了被害人的及时救济。9.再次学习庭前会议相关内容,不解决实体问题。10简易程序知识点:证据清晰、案情明了、被告认罪良好     11.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所有判决结果必须公开

3、印象最深的是 :1.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检察院对其他机关享有的也是建议权。 2.审判结果必须公开   3.辩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4、我有一些问题 : 是不是任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任何机关都只能建议别的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谁都不可以自己决定给别的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作者: holashellyy    时间: 2016-5-23 15:40
1、今天完成情况:下午花了四十二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
1)庭前会议是程序性审查,只解决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而不能通过裁定或决定对证据排除问题作出实质性的结论。
2)只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才能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而不是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过的证据即可简化举证和质证。
3)《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4)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自然应当在庭审时予以重点调查;而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只是可以简化;不是不用举证。
5)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最后陈述权是专属于被告人个人的权利,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补充行使这一权利,而基于委托关系的辩护人则不能。

3、印象最深的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4、我有一些问题:尚无。
作者: Abby    时间: 2016-5-23 23:15
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3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庭前会议、建议成宿

3、印象最深的是: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不批捕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是“可以决定”,也不是“应当通知”;审判阶段法院只能退回检察院补侦,公安机关协助;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体现了转向处置;庭前会议一般只解决程序性问题,但是可以调节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调节在任何阶段可以进行);庭前会议上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是法官的决定应在庭审中进行;简易程序,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经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同意。

作者: 冰是睡着的水    时间: 2016-6-1 12:27
1、今天完成情况:解析4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三个阶段及次数限制;(3)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4)庭前会议相关规定;(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人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1)有效辩护原则偏向于保障辩方的权益,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辩护原则是刑诉中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刑诉;
(2)补充侦查三个阶段:①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申请书之后,会进行审查,看有没有三个事实: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会被判徒刑以上、不逮捕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满足,检察院会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意公安机关抓人,如果不符合三个条件,则会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补充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另两个补充侦查次数两次。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做的不够,可能对将来提起公诉造成困难,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让公安补充侦查。③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如果补充侦查有困难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不能退回公安。(3)针对一般的案件,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方式,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便于对未成年人转向处置、进行特殊保护,不能自诉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之后又被法院判有罪之后疯掉)。公诉独占主义:只有公诉没有自诉。(4)庭前会议一般不解决实体问题,主要解决程序问题,方便法官了解情况。例外:庭前会议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实体问题)。调解在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庭前会议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对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以及是否应该排除,不能在庭前会议进行,因为这是实体问题,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在正式的庭审过程中予以解决。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控辩双方都没有意见,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5)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在未成年被告人在最后陈述后做补充陈述,但不是代替陈述。简直程序适用前提:案件事实明了,证据充分,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简易程序适用主要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作者: yuwy0920    时间: 2016-6-15 23:39
1、今天完成情况:按规定完成真题、听课以及拓展训练。总时间在90分钟左右。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庭前会议,简易程序不适用情形,未成年人法庭教育等等,还有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印象最深的是: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4、我有一些问题:每次学习的知识点其实都很多,但是都是过眼云烟,可能大脑深处会有记忆残留,但总觉得心里没谱,至少,有些题,有些知识点会稍许有些印象。会继续努力的。
作者: jagaff0805    时间: 2016-6-21 22:24
今天完成情况:一个小时,5题全错。
作者: jagaff0805    时间: 2016-6-21 22:27
今天学了:有效辩护,贯穿刑诉过程的始终,不限于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次数要求,审查批捕阶段补充侦查没有次数限制,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限二次。刑事公诉独占主义。
作者: jagaff0805    时间: 2016-6-21 22:30
印象最深的:补充陈述,是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一项权力。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性问题,但是调解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庭前会议出示过的证据,只有在无异议的前提下才可以简化。

作者: 路痴猫    时间: 2016-6-22 23:31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看解析和练习1.5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刑事起诉制度和是否决定起诉的制度、犯罪追诉机制、自诉案件的调节和解和撤诉、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简易程序的不适用范畴。

3、印象最深的是:仅未成年人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和调解的贯穿性以及特殊情况(公诉转自诉法院不调解)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我家兜兜2008    时间: 2016-12-3 23:17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这五题与前几天的内容有部分重叠,相当于进行了复习,大概用时两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补充侦察、刑事起诉制度、庭前会议、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3、印象最深的是:不同阶段补充侦察的区别。


作者: yuecomeon    时间: 2016-12-7 00:11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6-12-7 10:12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没有一天能在12点之前睡觉
2、今天学到什么
:a 辩护——≠辩论,不止是用论证维护,辩护贯穿始终,辩论只是审判阶段。有效辩护即使控辩双方的水平尽可能在一个水平上以发挥辩护的本质作用。
  b 补充侦查—审查逮捕不批捕时由检察院【通知】(领导关系)公安进行无次数限制(还是侦查活动)、审查起诉时由检察院自行(可要求公安【协助】)或退回公安限2次(过渡阶段)、审判时法院【建议】(公检法分工合作不是严格对立关系)检察院补充侦查限2次(已公诉了可要求公安【协助】
  c 逮捕条件——有犯罪事实、徒刑以上、不逮捕具有危险性
  d 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提起自诉,但如果是未成年人被告,则只能申诉不能自诉即转向处置(未成年保护优于提起自诉后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e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所有案件只有公诉没有自诉
  f 庭前会议——法官为保障诉讼高效进行的权力,决定权在法官,只是听取意见(程序问题),可以提出申请,但不是决定
  g 调解——任何时候都可以(被害人得以及时赔偿)
  h 简易程序——案情明了+认罪伏法+【没有异议】缺一不可,前提是不属于禁止简易程序的情:(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未成年人不是禁止简易程序的情形】
  i 补充陈述——被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行进行【最后陈述】
  j 法庭辩论、宣布有罪后对未成年进行教育

3、印象最深的是
:自以为的观念太多了;一些选项太长容易漏掉关键字;考理论的题目不要纠缠于法条怎么规定,有理即可;从题目已知信息出发解题而不是从法条规定出发选择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一束光    时间: 2016-12-9 20:43

1、今天完成情况
:第六天了,今天任务完成了,但是现在回想起来还是一个头两个大,今天涉及内容多也庞杂,明天继续坚持
2、今天学到什么
:有效辩护原则,专门针对辩护方的规定;基本原则都是可以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不应限制辩护人的发言时间,一般不能打断;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此处不是没有律师,如果有了哥哥爸爸当辩护人就不算没有辩护人了)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有:盲聋哑,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就不用负责了还当什么被告)可能背判处无期死刑,未成年人,高原死刑复核被告没有委托的。可以指定的有:共同犯罪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补充侦查:存在于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起批准逮捕书后,对有没有犯罪发生、不逮捕有没有危险性、是否有可能构成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三个要素做审查,若不符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没有次数限制,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以两次为限;法院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证据和新实施,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协助。但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有2次补充侦查的机会。审判期间发现被告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对不起诉的制约和救济;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辩护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3、印象最深的是
补充侦查存在的阶段,什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4、我有一些问题
:问题已经微信问了,希望能回复,另外发现问题,自己的跟贴怎么能快速找到?今天真的有点蒙了,71题后面的拓展就用了差不多一个多小时理解记忆

作者: xiaomingzi2991    时间: 2016-12-12 00:27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20分钟,看解析和练习1.5小时,只答对71题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区别;补充侦查不同阶段的主体;未成年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刑事公诉独占、起诉法定、起诉便宜主义;犯罪追诉机制、自诉案件的调节、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简易程序的不适用范畴(聋盲哑、精神病、重大影响、共犯有人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意见等);教育的主体
3、印象最深的是:仅未成年人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可贯穿整个阶段、以及特殊情况(公诉包括公诉转自诉案件法院不调解);补充陈述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我要黄金    时间: 2017-1-16 22:04
本帖最后由 我要黄金 于 2017-1-18 21:05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15分钟,听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一、有效辩护原则;二、补充侦查;三、庭前会议;四、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和辩护人的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一、辩护是刑诉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覆盖刑诉的整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二、不能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三、除批捕阶段外,补充侦查最多使用两次。四、在批捕阶段,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起诉阶段,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进行,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协助。五、庭前会议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性问题。例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且调解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七、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不能向法院自诉。八、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九、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十、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可以受法庭邀请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作者: 青蛙潜水员    时间: 2017-1-20 23:07
今天学到了有效辩护以及各阶段补侦的主体和次数,在批捕阶段补侦不限次数,因为还在侦查环节。起诉阶段公安、检察都可以补侦,审判阶段的补侦只能由检察进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未成年人免于起诉后被害人只能申诉,不能自诉(转向处置)
作者: 田洪静tian    时间: 2017-1-30 21:58
第六天
1今天完成情况
三个小时,不知不觉就过去了把课听完了
2今天学到什么
有效辩护,补充侦查,转向处置,简易程序,补充陈述,法庭教育  
3印象最深的是
a有效辩护:有效辩护是贯穿刑诉整个过程的,是针对辩方的 一项原则,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d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4我的一些问题
我这样的小白是没有问题可问的

作者: 米洛舍维奇88    时间: 2017-2-3 17:21
今天完成情况:由于之前浏览器的问题,断断续续两天才看完,感谢解决问题。今天学到什么:公诉转自诉的条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并且曾经控告,公检没有公诉或者不予追究。刑诉中只有被告人可以上诉,被害人只能申请抗诉或者找法院申诉。不起诉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不服先复议后复核,被害人不服7日内找检察院或者自诉,被酌定不起诉的不服找检察院申诉。辩护是刑诉的原则,贯穿所有过程。审查批捕阶段如果检察院不起诉,需要告知原因,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要么自己侦查要么退回公安,审判阶段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退给检察院,如果能力不够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协助,调节只针对附带的民事诉讼,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决定走简易程序的需要征求未成年人被告,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对未成年人最后陈述进行补充的只能是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旦做出不起诉被害人只能找检察院申诉,不得自诉。印象最深:补充侦查的三种情形,不起诉的三种救济
作者: 美么成真    时间: 2017-2-6 23:51
1、今天完成情况:看真题和解析用了三个多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的规定(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附条件不起诉、庭前会议的内容。

3、印象最深的是:补充侦查的规定。

  

作者: 李铭扬    时间: 2017-2-8 09:30
第六天 一.今天完成情况: 8:40-9:40,完成学习。其中做试题20分钟,听解析30分钟。做真题30分钟。 二.今天学到什么: 1.有效辩护,与辩论不同,法律保护有效辩护权,是在书面上对弱势的被告方给予的文书上的平等权体现。可指派律师的情况:无期、死刑;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 2.庭前会议,一般只解决程序性问题。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任何问题都可以提,但实体的解决,还是要放到审判阶段进行。庭前会议的存在,就是为了让法官对双方的态度,情况有一个实质的了解,以帮助庭审较顺利的进行。  三.印象最深的是:。 四.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tb4022153    时间: 2017-2-9 20:28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将近两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未成年人庭审的一些要求,庭前会议有哪些可以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有效辩护的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有效辩护原则贯穿于刑诉法的始终,不光在审判阶段,有效辩护主要针对的是被告,对抗国家机器,所以体现平等对抗,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盲聋哑等的犯罪应该指定有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体现有有效辩护原则,一般不限制被告及辩护人发言的时间。补充侦查在批捕之前是由公安机关补充,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在审判阶段由检查院负责侦查,公安机关辅助侦查,后两想侦查一两次为准,有些题干直接给的信息就是正确的选项,对未成年的转向处置就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原告可以提起自诉,这里不可以,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我国是公诉加自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均可调解,公诉及公诉转自诉的只能和解,其他都可调解,庭前会议出示过得证据,没有异议的开庭举证质证简化,有异议的则不能。一般都是解决申请类的程序性的问题,实体的问题不解决。未成年的辩护律师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背景经历提供给法庭。对于简易程序只要有反对意见就要转为普通程序,需要征求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罪判决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诉讼参与人都可以参加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m5o2016    时间: 2017-2-16 13:42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1.5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我国刑事起诉制度、自诉种类、庭前会议、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3、印象最深的是:辩护贯穿刑诉始终;审判阶段主要是辩论。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无次数限制,起诉和审判阶段各2次。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批准:说明理由 或 需补充侦查,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职能由检察院自己进行,但可以要求协助或者书面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不起诉,被害人职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不起诉,被害人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自诉。 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起诉便宜主义为辅3种不起诉,检察官有裁量权。
自诉种类1.简单轻微 虐待、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害案件重婚、遗弃3.公检不愿立案/公诉:公诉转自诉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庭前会议进行调解。任何阶段都可进行民事诉讼的调解,救济被害人。庭前会议不是必须要走的程序,可以不通知被告参加。不属于权利:必须要有。
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认罪浮法,被告没有异议。
补充陈述是法定代理人/被告 行使
辩护律师可以参加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brlyr612    时间: 2017-2-19 01:05
1、今天学习情况:完成了17日没有昨晚的真题,用时30分钟。拓展10分钟,错了不少。
2、今天学到的知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陈述权利;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庭前会议的性质;什么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未成年人犯罪的转向处置;三个阶段的补充侦查;申请回避的种类和主体;海关的性质;通缉的决定和发布。
3、印象最深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无异议;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就是没有自诉,只有公诉;未成年人的转向处置是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涉案被害人只能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不能提起自诉;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不能决定公安补充侦查,只能通知公安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也可以自行侦查(检察院);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机关自信进行,而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疑问:拓展错误,如何寻找音频解析?
作者: 提拉米阳    时间: 2017-2-21 12:19
本帖最后由 提拉米阳 于 2017-2-23 10:19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共用时1.5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一、有效辩护原则;二、补充侦查;三、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四、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和辩护人的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
一、有效辩护原则
1、刑事辩护过程中控方力量高于辩方,双方地位不平等,所以有效辩护原则主要针对辩方,有效辩护原则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2、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整个过程。辩论可以说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
3、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但是如果辩方总是重复一句话,诋毁对方,拿不出任何证据的话,法官可以制止。
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那些诉讼阶段出现:
审查批捕阶段(审查标准:有无犯罪事实发生、是否会被判徒刑以上,不逮捕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次数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审判阶段(法院只能退给检察院侦查,如果有困难,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以两次为限
三、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1、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2、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两个救济方式: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找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不经申诉,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只能选择申诉,不能自诉
3、我国的制度是公诉兼自诉
四、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为法官听取意见用的,不解决实体问题,只解决一些程序问题。但是极个别的实体问题可以附带解决。
调解是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的,只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庭前会议是程序性审查,只解决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而不能通过裁定或决定对证据排除问题作出实质性的结论。所以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只能在正式庭审中予以解决。只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才能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而不是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过的证据即可简化举证和质证五、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和辩护人的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调查未成年人的上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2、上诉人员只要有一人提出异议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最后陈述权是专属于被告人个人的权利,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或补充行使这一权利,而基于委托关系的辩护人则不能
4、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法庭教育

作者: 真之灼鉴    时间: 2017-2-22 23:23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22时至23时30分,认认真真听了解析,并做了笔记,明天继续。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补充侦查的三种情形、庭前会议、相关涉及未成年人的例外

3、印象最深的是:补充侦查的三种情形

4、我有一些问题:目前,正逢监察体制改革,涉及部分检察机关的条款已经在试点暂停适用,我们在复习刑诉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考虑不去管这部分,就像我2011年复习了刑诉,结果刚好2012年修改刑诉法,2011年的司法考试涉及刑诉的内容极少。。。浪费了时间
作者: 木偶不说话    时间: 2017-2-24 15:11
1、今天完成情况:完成刑诉第六天全部内容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未成年人犯罪刑诉相关内容。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落晓溪    时间: 2017-2-27 10:30
1 今天做真题,听解析,做拓展训练,大概2个小时的时间
2 学到了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庭前会议,最后陈述是一种补充陈述,只能由法定代理人进行,律师不可以
3印象最深的是,a我国刑事诉讼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起诉原则上我国是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b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由公安机关实施,没有次数限制。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自行侦查,以2次为限。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是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不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作者: 风筝南飞    时间: 2017-3-3 14:25
1、今天学习情况:做题和听解析一共2个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有效辩护原则:该原则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因为辩护权是辩方的权利,而控方的权利是控辩权。在刑诉中,控方力量高于辩方,如果表述为“有效辩论原则”,就不能体现平等对抗。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而辩论原则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2)补充侦查的阶段:第一,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书或不批捕决定书,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通知公安机关;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侦;第三,审判阶段,法院应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此时,检察院应自行侦查而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仅配合。
(3)补充侦查的次数:除了审查批捕阶段不限制次数外,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以两次为限。
(4)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未成年人最后陈述后做补充,但是辩护人不行。
(5)简易程序如被告人有异议,就不能适用。
3、印象最深的是什么: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作者: 衣菲    时间: 2017-3-14 16:26
第六天
2015二69   有效辩护
控方力量强大,平等对抗。
辩护是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诉始终的,覆盖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各个阶段,并在各个主要阶段得到体现。说辩论原则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可以。
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但如果辩护人老是重复,则可以制止。
法律援助多没经验,如果不限制,弱加弱 
 2015二70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三种: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批捕条件: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判徒刑以上、不捕是否有社会危害
审查批捕阶段  不批,通知公安补侦  没次数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检院)  自行补侦
                      退回公安补侦
审判阶段(法院)      退回检察院补侦,检院有困难可请公安协助
后两段都有两次补侦机会

2015二71法条理解
起诉法定主义为主,便宜主义为辅

2015二72庭前会议  参考2015 37
注意只会商程序问题,不适用实体问题

2015二73未成年人辩护人
简易程序条件: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认罪态度好,对程序没有异议
如有异议,不适用
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辩护人已完成辩护陈述没必要再补充
作者: paobao_gs    时间: 2017-3-15 13:44
一、第六天,做题+听解析 1小时
二、知识点: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3、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4、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5、未成年人辩护律师的权利
三、印象最深:1、辩护原则贯穿刑事诉讼中全程的原则,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既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与“辩论”有区别,辩论只能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进行。2、1)补充侦查可以在审查批捕阶段由检察院提出,只能通知公安机关补侦,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自行补侦也可以退回公安要求补侦,3)审判阶段法院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退回检察院要求补侦,4)审查批捕阶段的补侦没有次数和期限限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限制补充侦查2次。3、庭前会议一般解决程序问题。附带民诉的调解可以贯穿刑事诉讼始终。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请求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但是法官不能当场决定是否排除,必须在审判阶段做决定。4、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情简单明了,证据充分确凿,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一旦有人反对适用简易程序,就不能采用简易审理。5、最后陈述的权利属于每一个被告人,但是补充陈述只能由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做出,辩护人不能做补充陈述
6、单选题选最没有瑕疵的选项,多选题只要没有明显错误就应该选择。7、解题一定要从题干和选项本身出发,由题目中的已知信息得出符合问题的答案,不能从法条或者结论倒推。8、法律常识也是最基本的解题思路,大白话总结的知识点延伸出去能提高解题效率。

作者: zhyr0801    时间: 2017-3-19 18:00
1、今天完成情况 :听完解析,做了拓展2、今天学到什么 :(1)有效辩护原则: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贯穿于诉讼过程始终,覆盖各阶段,辩论原则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区分辩护和班轮(2)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决定逮捕和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时,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也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审判阶段: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负责补充侦查但不得退回公安,可要求公安协助;(3)未成年刑事案,检察院不起诉时,自诉人只能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4)庭前会议:调解任何阶段都能进行,出示过的证据无争议的可简化证据、质证,有争议的仍须出示并重点辩论(5)关于法律援助:被告人无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情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盲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法援机构指派律师,只有不存在辩护人时才有法援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可以通知法援指派律师的情况(共同犯罪其他被告已有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如正当防卫、其他有必要指派的);当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反对简易程序时,法院应采取普通审理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辩护人不能再补充,但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印象最深的是 :(2)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决定逮捕和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时,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也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审判阶段: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负责补充侦查但不得退回公安,可要求公安协助;(3)未成年刑事案,检察院不起诉时,自诉人只能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4)庭前会议:调解任何阶段都能进行,出示过的证据无争议的可简化证据、质证,有争议的仍须出示并重点辩论(5)关于法律援助:被告人无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情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盲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法援机构指派律师,只有不存在辩护人时才有法援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可以通知法援指派律师的情况(共同犯罪其他被告已有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如正当防卫、其他有必要指派的);当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反对简易程序时,法院应采取普通审理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辩护人不能再补充,但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
作者: 妤小文    时间: 2017-3-23 12:58
1. 学习情况:做题10min,讲座60min
2.学到了什么:
1)有效辩护是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2)补充侦查适用于侦查阶段,不限制次数,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机会,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适用于审判阶段,有两次机会,法院退回检察院进行,检察院可要求侦查机关协助
3)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未成年犯罪,则被害人只能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成年人犯罪,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去法院自述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需经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无异议后适用,有一人反对就不能用
5)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
3.印象深刻:
1)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是被告个人的权利,只有法定代理人能够代为或者补充执行
2)庭前会议中证据,没有异议的,上庭之后可以简化
4.有疑问的地方: 72题d选项,也是跟题主一样的思考思路,也还是会用法条的思路去考虑选项,然后再多选中选择,不过经过提醒,以后牢记“没有明显错误”这个提示吧


作者: 吃西瓜的小猫    时间: 2017-3-23 21:01
今天学习:程序法定 实体法定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  申请回避的主体有4种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庭前会议一般解决程序性问题
作者: mxhaaa    时间: 2017-3-24 14:24
1、今天完成情况:全部学完
2、今天学到什么:有限辩护、补充侦查、未成年人诉讼、诉讼主义、自诉情况、辩护人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很多,记在笔记本上了
4、我有一些问题:无
作者: 桂花飞飞    时间: 2017-3-24 22:32
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的,要么不批捕,要么通知公安补充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而是是检察院侦查,必要时公安协助。可以在庭前会议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不能在庭前会议上作出决定。对未成年人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询问被告人及法代、辩护人意见,他们有异议则不能用简易程序。盲聋哑、精神病、有重大影响、共犯中部分不认罪或者有异议的、作无罪辩护的、不构罪等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补充最后陈述的只能是未成年人的法代。
作者: 逐鹿中原    时间: 2017-3-28 21:59
先做真题然后听解析,最后做练习感觉不知道如何做笔记,这是一个问题。今天主要记住庭前会议召开的情形,
作者: 丢丢丢手帕    时间: 2017-4-6 09:02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10分钟、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刑诉中的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庭前会议、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必须被告人无异议。

3、印象最深的是: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不限次数,检察院不同意审查批捕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多2次,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最多2次,检察院自行侦查、公安机关协助

4、我有一些问题:
作者: moneybaby    时间: 2017-4-8 22:38
基本完成
作者: sunlili    时间: 2017-4-14 15:48
用时三个多小时,学到了补充侦查,庭前会议,法律援助,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印象最深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在任何阶段都可以调节。
作者: 0597hang    时间: 2017-4-28 08:49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5分钟,听解析25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的表现、补充侦查出现的阶段及次数、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辩护
3、印象最深的是:刑诉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等,有效辩护原则主要针对辩方,辩方发言一般不应限制;补充侦查一般出现在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不允许批捕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调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三是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在调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没有次数限制的,而在调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中,每个阶段只能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但也有极个别的实体问题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处理,如:调解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进行;庭前会议中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审理时简化;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被告认罪伏法且没有异议的可以适应审判的简易程序;补充陈述是指法定代理人在被告陈述后进行的补充;法定辩论结束后可以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法律教育,进行法律教育的可以是辩护人也可以是公诉人。
作者: 不断折腾    时间: 2017-5-1 00:06
补充陈述需要加强理解
作者: z66862417    时间: 2017-5-18 21:15
对有些理论的概念还要加强理解
作者: 俺不叫二宝    时间: 2017-6-13 17:53
1、今天完成情况:直接听解析1.5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庭前会议。
3、印象最深的是:
  ● 有效辩护原则是针对辩方的原则,被告方属于弱势方,有效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 关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去判断:能叫基本原则的东西,都是能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并且能在各个主要阶段得到体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自行辩护。)只是大家熟悉的是庭审期间的辩护而已。
  ●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有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检察院只能在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补充提供证据。
  ● 补充侦查都有两次机会,补充侦查结束后重新计算起诉或审理期限(审查批捕阶段不限制次数,以为此阶段本来就是在侦查中,补充侦查只能说是“继续侦查”)
  ● “公诉独占注意”就是这个国家以后只有公诉没有自诉的意思。
  ● 公诉案中附带的民事诉讼,调节是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 庭前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即不能“越俎代庖”做判决,故出示过的证据仍需庭审时举证和质证。只不过有些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当庭再次出示一次,一笔带过,然后把时间留给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辩论。
  ● 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认罪伏法,没有异议的案件审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前提条件是被告人没有异议。
  ●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 第四百八十五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
      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
      参加。

作者: 圈圈儿楠    时间: 2017-6-14 22:35
一,今天完成情况,用时两个小时
二,今天学到什么:1有效辩护原则2补充侦查在哪些阶段出现3庭前会议4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陈述权利。
三,今天印象最深刻的: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理阶段的补充审查。
四,今天进度有些慢,快十一点了才学完!觉得还是记不牢!
作者: 海蓝色ice    时间: 2017-6-19 15:32
1、今天完成情况 :完成5道真题,用了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 :(1)几个名词:公诉独占主义,起诉编译主义,起诉法定主义,个人追诉主义。其中,我国是公诉兼自诉。庭前会议:作用:法官听取意见,不能取代庭审,可以调节,迟到的救济不是救济。简易程序:要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有效辩护:是为了被告在与控方对抗时得到更多辩护机会和援助。 3、印象最深的是 :三种不起诉以及一些考试技巧:把理论性的表述翻译成大白话,也就是抓住实质。 4、我有一些问题 :无。
作者: pb188    时间: 2017-6-19 21:15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19 21:45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5道真题+拓展训练
2、今天学到什么
:1、检察院应当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没有第三种选项。不批捕的同时,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亦即|:只有在不批捕的时候才通知补充侦查;
2、未成年人应当公开宣判,只要不是开宣判大会就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调查背景、成长经历等等;律师在未成年案件中不能作最后的补充陈述。
3、印象最深的是
只有在不批捕的时候才通知补充侦查;
4、我有一些问题
:拓展训练答案没更新吧?


作者: 谦卑水瓶座    时间: 2017-6-22 20:27
今天完成情况:今年的知识点还比较好懂,但正确率仍然不高
今天学到了什么: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庭前会议;未成年人的辩护人的权利、
没什么问题
作者: 大花猫    时间: 2017-6-24 16:11
我有一些问题:1③自诉案件中前两类均可以调解,而第三类“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
自诉案件中的前两类,指哪两类?自诉案件本身和所有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吗

2实体问题、程序性问题各包括哪些?
庭前会议可以决定案件管辖机构吗?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回避?可以确定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不?可以确定不公开审理吗?这些还是到底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晕了
作者: 芯晴小典    时间: 2017-6-27 13:37
今天开始试做真题,暂时效果不佳,但没有影响学习的心情
今天学到了什么:
1、补充侦查贯穿于三个阶段,其中审查批捕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补充侦查次数不限;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由检察院自查,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限两次;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限两次;
2、有效辩护原则贯穿于三个阶段,其中辩论原则体现在审判阶段;
3、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要把被告人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如果成年人,那么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能去法院自诉;而为未成年人,那么被害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这也算是对未成人的特殊保护,也算是转向处置;
4、简易程序是指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的一种程序。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院提出简易程序,需要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变化人都同意;如被告人是成年人,那么就按被告人的意愿;
5、补充陈述是法定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没有。
作者: dandan    时间: 2017-6-30 12:08
已掌握第六天的学习内容
作者: sfks5694829    时间: 2017-7-6 09:29
第二天完成,继续打卡
作者: 无忧龙女    时间: 2017-7-11 10:03
1、今天的完成情况:总体花了两个多小时。2、今天学到什么:辩护原则。辩护跟辩论的区别。法律援助辩护对象(注意有的需要提出申请,有的就是应当,有的是可以通知)。补充侦查出现阶段不一样处理也不一样。补充侦查次数和期限。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情况,还有一种是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诉情况,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附条件不起诉。调解。召开庭前会议的,听取哪些意见。3印象最深的:不起诉,补充审查。4、我有一些问题:学的时候感觉比较了解,但是第二天可能就没学习当中那么记得要点了。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作者: Ruth    时间: 2017-12-19 22:53

1、今天完成情况


: 分几天完成



2、今天学到什么


: 法律援助;补充侦查;简易程序;公诉转自诉



3、印象最深的是


: 公诉案件不能调节,只能和解。



4、我有一些问题


: 没有了

作者: 呵呵    时间: 2018-1-11 10:51
丰收 发表于 2016-1-12 15:51
拓展训练  2015 70 题

(1).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微微,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BCD吗?拓展训练的解析进不去
作者: 林木    时间: 2018-1-21 23:03
1、今天完成情况:共用时2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一、有效辩护原则;二、补充侦查;三、庭前会议;四、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和辩护人的权利。

3、印象最深的是:一、辩护是刑诉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覆盖刑诉的整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二、不能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三、除批捕阶段外,补充侦查最多使用两次。四、在批捕阶段,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起诉阶段,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进行。五、庭前会议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性问题。六、召开庭前会议,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且调解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七、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八、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不能向法院自诉。九、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补充陈述的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是辩护人。十、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可以受法庭邀请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作者: 水晶球    时间: 2018-1-29 20:03
1
2内容
有效辩护,补充侦查,公诉独占主义vs公诉兼自诉,起诉便宜主义vs法定,庭前会议,补充陈述,法庭教育。
3重点
补充侦查通知(建议权)与决定不同。调解只针对附带民事部分,公诉和第三种公诉转自诉不能调解,可以和解。
4问题
调解、和解的主持机关是哪些?起诉后还能和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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