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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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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豆芽
时间:
2015-11-30 13:26
标题:
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
甲欲电话敲诈勒索乙,错拨电话给丙,以为丙是乙,丙害怕并答应给钱。是
打击错误
还是对象错误?
作者:
微微
时间:
2015-11-30 13:30
电话打错了,似乎很像“枪法不准打错了人”的打击错误,实则不是。
我们在讨论打击错误的时候,应注意一个前提——无论打对了还是打错了,这个打击行为都应该是一个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也正因为如此,刑法理论才有必要去研究打击错误造成的结果应该定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把握了这点之后,本题分析起来就比较简单了:
打电话,不会侵害到法益,所以“错拨电话”不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更不会成为刑法理论讨论的打击错误情形。
能侵害到法益的行为是通话过程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就敲诈勒索而言,甲明显出现了对象错误,因为他误把丙当成了乙加以勒索。
如果定性为打击错误,则甲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不能存在此种认识错误。
结论:只要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那就应该定对象错误。而在打击错误中,行为人没看错,没认错,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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